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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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西省华南蓄电池有限公司 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270000元、截止2020年1月7日的利息、罚息5923.21元及后期利息、罚息(后期利息、罚息从2020年1月8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 二、原告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西省华南蓄电池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昌东镇长胜村吴家自然村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南房权证昌东镇字第××号)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通过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中优先受偿; 三、被告***、***、江西省华南蓄电池有限公司对被告***偿付原告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西省华南蓄电池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8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283元,由被告***、***、***、江西省华南蓄电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翘园人民 陪 审员李桂根 人民陪审员 闵珍兰二○二0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聂露 书记员符林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