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梁运淑、侯广云、黄少帅、黄少尉支付保险理赔款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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