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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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吐鲁番市高昌区胜金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6835417.7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246.77元,鉴定费80000元,由原告***负担9554.81元,被告负担149691.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8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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