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钢不锈钢管业科技山西有限公司 山西戴尔蒙德不锈钢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信麦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信麦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已收取原告中钢不锈钢管业科技山西有限公司的咨询合同订金67000元,并从2018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4.35%支付原告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利息直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被告上海信麦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