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港隆置业有限公司
山西卓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24民初62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女,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辰,男,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港隆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芳,女,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卓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海斌,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永兵,男,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秀琴,女,山西东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港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隆公司)、山西卓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杰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张云辰、被告港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芳、被告卓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永兵、齐秀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赵家沟村口高层住宅楼(书林苑小区)东单元C98.805平方米户型4层403号房屋(约247012元)立即交付原告使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6日,原告所在赵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赵家沟村委会)与被告港隆公司签订了《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将赵家沟村原车队旧址及17户拆迁户约10亩土地开发建设成住宅小区,一年内将回迁安置楼交付使用。2014年5月20日,被告港隆公司与赵家沟村委会达成《赵家沟村(车队)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并附17户拆迁户名单,安置原则实行1:1.1房屋产权置换,回迁安置房准予置换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超出部分按2500元/平方米退还拆迁户等。2016年11月10日,原告、赵家沟村委会与被告港隆公司签订了《昔阳县赵家沟村棚户区改造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优先选择一套在建高层住宅,被告港隆公司必须保证所提供选择的房源无争议,同时,被告港隆公司与原告签订了《选房合同》,原告所选的回迁安置房为书林苑小区东单元C98.805平方米户型4层403号房屋,并约定待楼房交付使用时,按照可置换面积和回迁安置楼的面积进行找兑结算。被告港隆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成立了港隆置业有限公司昔阳分公司,负责人为韩海斌,并开始建设赵家沟村口高层住宅楼(命名为书林苑小区),2017年9月22日该昔阳分公司被注销。韩海斌于2017年8月31日成立了被告卓杰公司。2018年2月份,被告卓杰公司将本案诉争房屋所属土地办理了晋(2018)昔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32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2019年初,原告诉请的房屋楼盘已建成并陆续交付业主,原告也领到了房屋钥匙,但入住时受到被告阻止,拖延至今不予实际交付。故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被告港隆公司辩称:被告卓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海斌利用我公司名义私刻印章签订的协议,我公司不予认可。我公司也未在昔阳县设立分公司。2019年3月5日我公司向昔阳县公安局递交控告书,要求追究韩海斌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行为。故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

被告卓杰公司答辩称:被告港隆公司没有参与涉诉房产的投资和经营,不应承担责任。韩海斌使用的印章是在港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秦东海同意下才刻制的印章、并签订相关协议,所有的投资和经营都系韩海斌个人所为。按照签订的协议,双方应一手交旧房一手交钥匙,本案原告一直未将旧房交付卓杰公司。现因韩海斌和案外人闫志辉发生经济纠纷,房屋钥匙均被闫志辉控制,故未能将房屋交付原告。

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费2502.59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雪林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颖芝

裁判日期 2019-08-27
发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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