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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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贷款本金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利息1689.1元,复利1.12元(按合同约定利率暂算至2018年11月18日)及至款清之日止的全部欠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7元、申请费1483元,由被告***、***承担。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23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