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希望鱼化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113民初18172号原告:曾小红,男,汉族,1985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113民初18172号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被告:陕西希望鱼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陈兴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芸,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明飞,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陕西希望鱼化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陕西希望鱼化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芸、屠明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陕西希望鱼化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蔚蓝彼岸(天朗蓝湖树)的10幢1单元6层10606号房由原告购买,总房价款672237元,首付30%为电子现金支付,剩余70%为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4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3、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每逾期540个工作日按已付房价款的0.1%一次性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如因买受人不能按期提供所需资料或不能按期缴纳政府相关税费,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其后果由买受人自负。”2015年4月被告交房,原告验房入住,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履行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权属登记备案资料的义务。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久拖不予解决,被告的行为明显违背合同约定,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被告(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2、被告支付逾期提交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要资料的违约金1272.2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陕西希望鱼化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对违约事实及违约金均认可,目前正在积极准备房屋备案材料,希望原告予以谅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登记号为Y1311739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蔚蓝彼岸(蓝湖树)第10幢1单元6层10606号房屋,房屋总房价款为672237元。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4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5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5.该商品房经工程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因该项目地邻地铁三号线施工,市政配套设施改造影响,买受人同意特设贰个月谅解期……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4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3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1%赔偿买受人损失。3、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每逾期540个工作日按已付房价款的0.1%一次性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如因买受人不能按期提供所需资料或不能按期缴纳政府相关税费,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其后果由买受人自负。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缴纳了全部购房款672237元。被告按期交付了涉案房屋。至今,被告未将原告所购房屋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截止2019年5月15日,原告主张已产生逾期提交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的违约金1272.27元。对于上述事实原、被告均予以认可。以上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被告按期向原告交付了涉案房屋。根据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4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现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将其购买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蔚蓝彼岸(蓝湖树)第10幢1单元6层10606号房屋需要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截止2019年5月15日,原告主张已实际产生违约金1272.27元,被告对该金额认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希望鱼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原告***购买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蔚蓝彼岸(蓝湖树)第10幢1单元6层10606号房屋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二、被告陕西希望鱼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272.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后由被告承担25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该费用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漾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楠楠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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