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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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善晋阳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嘉兴乐尚花边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67163.8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35元,减半收取6818元,鉴定费3343元,共计10161元,由原告负担6604.65元,被告嘉善晋阳电子有限公司负担3556.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7-1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