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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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鹏鸟箱包有限公司 嘉兴市弘朗箱包配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大鹏鸟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弘朗箱包配件有限公司定作价款3155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31557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嘉兴市弘朗箱包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元。 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元、保全申请费340元,合计634元,由被告上海大鹏鸟箱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