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 五河县华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五河县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嘉善县城市公交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五河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五河县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在承保范围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车辆浙F×××××牌大客车修理款8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