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案(2019)川1028民初71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百川通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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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内江市新力燃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百川通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152602.74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内江市新力燃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百川通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520.55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百川通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内江市新力燃建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内江市新力燃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786元,本诉保全费14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百川通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承担本诉案件受理费1005元,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内江市新力燃建有限公司承担本诉案件受理费、本诉保全费共5226元。此款原告(反诉被告)已垫付,被告(反诉原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反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内江市新力燃建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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