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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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珠海市易米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92民初11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珠海市易米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潘杭。 被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建锋。 被告: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金小刚。 原告***诉被告珠海市易米科技有限公司、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同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STAR审判长张翀 人民陪审员盛放 人民陪审员马菁 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慕晗 书记员徐笑颜 |
| 裁判日期 | 2020-3-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