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珠海市易米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92民初11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珠海市易米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潘杭。

被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建锋。

被告: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金小刚。

原告***诉被告珠海市易米科技有限公司、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同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STAR审判长张翀

人民陪审员盛放

人民陪审员马菁

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慕晗

书记员徐笑颜

裁判日期 2020-3-4
发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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