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屯留县勤和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屯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上和泵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上和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山西屯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1520200元,及自2019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之日止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 二、被告***、***、屯留县勤和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减半收取32221元,由被告山西上和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屯留县勤和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