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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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藏鑫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藏鑫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办理藏鑫·凤凰山1号幢单元楼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被告四川藏鑫置业有限公司于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以房屋总价款47919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从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负担88元,被告四川藏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四川藏鑫置业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霍萍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倩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