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其他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上大街81号楼X号门市(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号);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1463.44元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支付等。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4-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