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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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合江县南方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合江县南方运输有限公司因川E×××××号车挂靠经营产生的各项费用27769.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合江县南方运输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元,并将川E×××××号车的车籍登记转出原告四川省合江县南方运输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4元,保全费720元,合计2494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四川省合江县南方运输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