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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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康洁利人造石有限公司 济宁维佳商贸有限公司 济宁科尔森液压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济宁科尔森液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500000元及利息、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限被告济宁科尔森液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山东康洁利人造石有限公司、被告济宁维佳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二判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70元,减半收取计391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185元,由被告济宁科尔森液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康洁利人造石有限公司、被告济宁维佳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