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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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济宁天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置城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对被告***所有的置城八号公馆第IV-2-1幢1单元14层1402号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95617.98元及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违约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四、被告济宁天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三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2元,减半收取计2106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共计3726元,由被告***、被告济宁天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