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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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118352.47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2741.55元[(127490.97元-118352.47元)×30%],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由被告***、***对第二项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由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6396.95元(127490.97元-118352.47元)×30%,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56元,由被告***负担365元。鉴定费1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570元,由被告***负担1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