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镇江崟鑫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崟鑫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预拌砂浆货款753417.44元,违约金80051.71元,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费2125元,合计835594.15元。

二、驳回原告镇江崟鑫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98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6468元,由被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裁判日期 2020-5-19
发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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