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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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昊粤物流有限公司 安徽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东至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在苏A×××××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2300.2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和南京昊粤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9-6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