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张家港保税区世纪恒昌贸易有限公司
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03民初1619号

原告: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凡殿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世纪恒昌贸易有限公司,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世纪恒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5-13
发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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