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荣成海滨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27万元、违约金38525元(该违约金计算至起诉时2019年5月5日,共计217天)及起诉后的违约金(以2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荣成海滨实业有限公司对***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荣成海滨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9(系减半收取),由***、荣成海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