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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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固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河北固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档次基准月利率4.9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