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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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59906.7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5897.0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600元,本院减半收取2300元,鉴定费1820元,合计4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13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