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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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清徐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清徐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7497.49元、利息4618.62元(截至2019年9月16日),合计72116.11元;并承担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方法计算)。 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