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泽源食品有限公司 临猗县博珩塑沫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泽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9.9万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按月息6.25‰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归还之日;罚息按利息的50%从2019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归还之日)。临猗县博珩塑沫制品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96元,由山西泽源食品有限公司、临猗县博珩塑沫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