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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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安州区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430元;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163.37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安州区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942.51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安州区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垫付款20148.79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元,原告***已预交,该款由原告***负担101.5元,由被告***负担187.05元,被告***负担436.45,被告***、***应负担部分已在上述判决主文中一并结算处理,不再另行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1
发布日期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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