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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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安美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02民再1号 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殷俊,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宣城安美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杜东胜,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安美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皖1802民初5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裁定该案由本院再审。2020年1月6日本院立案再审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撤销本院(2016)皖1802民初566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63元,减半收取44031.5元,免予收取13377.5元,原审原告***、***负担30654元。 |
| 裁判日期 | 202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