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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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城支行 盘锦鑫隆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盘锦金穗谷物有限公司 盘锦新旭米业有限公司 盘锦绿什米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盘锦金穗谷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盘锦鑫隆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3,044,673.95元、逾期担保费及代偿违约金,其中代偿违约金及逾期担保费以3,044,673.9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盘锦新旭米业有限公司、盘锦绿什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57.00元,减半收取,15,578.50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