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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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漯河瑞恒机械有限公司 德州市陵城区康源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康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漯河瑞成食品机械购销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康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机械设备同时被告***返还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康源食品有限公司货款236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保全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