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菏泽兔巴哥食品有限公司
菏泽市晨晖家居有限公司
菏泽顺成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02民初724号

原告:菏泽市晨晖家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葛中心,总经理。

被告:菏泽顺成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段海东,经理。

被告:菏泽兔巴哥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向阳,总经理。

原告菏泽市晨晖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顺成物流有限公司、菏泽兔巴哥食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菏泽市晨晖家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菏泽市晨晖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4-1
发布日期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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