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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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宏达三星鞋材厂(普通合伙) 肇庆市华莱特复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宏达三星鞋材厂(普通合伙)向原告肇庆市华莱特复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80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4802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以上第一项判项中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宏达三星鞋材厂(普通合伙)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肇庆市华莱特复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0元,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宏达三星鞋材厂(普通合伙)负担(原告肇庆市华莱特复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付420元,可申请退回;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宏达三星鞋材厂应负担的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