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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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4996.06元、违约金1249.80元及支付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以本金24996.06为基数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9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负担4元,由被告***负担421元。 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