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安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吉安市巨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吉安市巨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保险金386,735.56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吉安市巨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50元,减半收取计3,925元,由原告吉安市巨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450元,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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