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随州市兰亭叙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随州市九星运业总公司 随州天兴资产评估事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反诉被告)随州市交通局委托随州市九星运业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0月16日解除; 被告(反诉原告)***、被告随州市兰亭叙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随州市解放路小东关的原交通局办公大楼(房产证号:随州市房权证东城字第××号)予以腾退,并与现有的电梯、中央空调、供电设备、空气能增压设备、监控、消防设施交付给原告(反诉被告)随州市交通运输局; 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随州市交通运输局支付房屋租金908585元; 被告(反诉原告)***按月租金55000元的标准向原告(反诉被告)随州市交通运输局支付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随州市解放路小东关原交通局办公大楼(房产证号:随州市房权证东城字第××号)腾退并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随州市交通运输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驳回原告随州市交通运输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28927元,反诉费13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随州市交通运输局负担5000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373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