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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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力劲机械(深圳)有限公司 山西恒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恒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力劲机械(深圳)有限公司货款6112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6112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8日起算至2019年9月1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不超出159426.42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3元,由被告山西恒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