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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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车辆损失费64702元及施救费1200元,合计6590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2元,原告***负担373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负担739元,评估费400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4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