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沙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 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596517.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截止2019年8月12日为2213219.75元,此后以2596517.6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78元,由被告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278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