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东原支行 东平县人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55930.87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剩余损失11426.4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户名:东平县人民法院,账号:62×××6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东原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2元减半收取16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