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宿迁金狮钢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迁金狮钢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货款75,313.5元及违约金(以75,313.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3元,由被告宿迁金狮钢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