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B88×××45)持有的营口港股票395602000股(证券代码:600317,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及孳息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