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友谊烧伤医院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行唐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偿付原告***医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电动摩托车损失、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87691.78元。 二、被告***应偿付原告***损失10927.05元。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鉴定费2600元,由原告负担1387元,被告***负担13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8-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