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友谊烧伤医院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行唐县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偿付原告***医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电动摩托车损失、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87691.78元。

二、被告***应偿付原告***损失10927.05元。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鉴定费2600元,由原告负担1387元,被告***负担13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25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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