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泰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晋城市富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泰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市富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98340元及逾期付款的损失(从2019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 二、驳回原告晋城市富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377元,减半收取2188.5元,由被告陕西泰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