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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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皖N×××××车辆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8621.70、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94549.52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二、***在获得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赔偿款同时退还***垫付款46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7元,减半收取计1223.50元,由***、***各负担611.75;鉴定费1430元,由***、***各负担7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3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