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锦州市中心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32243.20元、护理费12418.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住宿费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848.80元、误工费14856.77元、财产损失300元,以上合计86667.42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7119.42元、伙食补助费4300元、二次手术费15000元、鉴定检查费1919.80元、营养费3600元,以上合计111939.22元的70%即78357.4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0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负担235元,被告***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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