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赔偿金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赔偿金4540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61元,被告***承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