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山南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营销服务部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鄂0281民初497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鄂州市古城路虹桥桥头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066106238H。

负责人:瞿祥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山南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开发区金山街道办事处鹏程社区7栋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343454063B。

负责人:尹映林,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保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凌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查明:2018年7月20日17时15分许,被告***驾驶鄂B×××××重型货车在大冶市碧桂园工地内往106国道方向出来,当车行驶至106国道大冶市碧桂园工地路口左转弯时,与在国道行驶由北向南直行由原告驾驶的鄂B×××××二轮摩托车(载曹中万、曹中力)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和曹中万、曹中力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8天,用去医疗费6816.92元。经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鄂B×××××重型货车是被告***出资购买,登记在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山南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该车在被告英大泰和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15562.92元,并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山南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营销服务部同意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458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11元,合计11369元,定于2019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95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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