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池州市石台县皇隆包装制作有限公司 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石台县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池州市石台县皇隆包装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台县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64876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64876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20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池州市石台县皇隆包装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台县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4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池州市石台县皇隆包装制作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债务的,原告石台县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池州市石台县皇隆包装制作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仁里镇马村社区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石台县不动产权第000158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39元,减半收取9819.50元,由被告池州市石台县皇隆包装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