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建湖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森光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森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森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建湖县权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款5143785.45元以及利息(从2016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被告江苏森光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被告不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建湖县权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苏森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森光制品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屋和土地就登记的债权在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47967元,由被告江苏森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森光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967元。 |
| 裁判日期 | 2019-0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